上诉人瞿**、黄**因与被上诉人黄**、黄**、黄**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协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瞿**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陈**,上诉人黄**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黄**、黄**、原审第三人协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瞿**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第一、五项,撤销原判第二、三、四项,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关于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享有不安抗辩权的认定错误。黄**、黄**违反合同约定,未让相关权利人到场签字确认合同、未提供家庭内部分配确认系争房屋归黄**所有的证据,未第一时间办理小产证并交由其保管,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故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支付房款。其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前以起诉的方式通知黄**、黄**、黄**、黄**,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故其已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其有能力及诚意支付房款,原审作出其有能力支付房款,不等于有理由不支付房款的认定错误。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在合同载明出售方为黄**、黄**两人的情况下,黄**无权一人单方提出解约,故黄**一人于2016年11月21日发出的解约律师函,不产生法律效力。在黄**反诉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审仅对黄**一人提出的解约反诉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上诉人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第一、二、四项,撤销原判第三、五项,改判支持其原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本文书还有7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