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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武**、路**、娄**犯寻衅滋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豫07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08
  •  
  • 【案例概要】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安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住院病历等书证;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录像;伸缩警棍;被害人王*4陈述;证人王*1、李*1、倪*、张*、王*2、原某、彭*、李*2后、赵*、李*3、王*3、路某1、路某2、郎*、贾*、路某3等证言;被告人武**、路**、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作案工具伸缩警棍一把予以没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的...(本文书还有17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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