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程*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程**父亲程子雷不服,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商立刑监字第17号再审决定,指令永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2013)永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波出庭履行职务,程**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8年10月14日凌晨,程*伙同李**、翟**、刘*某等人在永城市陈*楼煤矿韩*甲的住处,由程**刘*某在外望风,李**、翟**、亚某三人进入室内,手持锯条,以言语相威胁,劫取韩*甲现金2100元、帝豪烟一条、大红鹰烟3盒。作案后,程*分得赃款200元。
2008年10月20日凌晨,程*伙同李**、翟**、刘*某等六人窜至永城市东...(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