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曾**、谢**、龚*、姚**、郭**、英大泰和*****************、中国人民****************、中国平安***************、中国平安***************、太平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曾**未做答辩。
被告谢**辩称,该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超过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被告已垫付了二万元。
被告谢**向本院提交了收据一份。
被告龚*、姚**、郭**未做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辩称,粤l×××××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原告杨**是该车车上人员,依法不应赔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支持其反驳理由,向本院提交保险抄件二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本次事故分为两个阶段,对于原告的损失扣除交强险外,均分四份,我公司保险车辆粤s×××××驾驶人谢**与湘h×××××驾驶人龚*共同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辩称,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比例承担,三责险我方只承担八分...(本文书还有3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