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告王**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博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0224元。诉讼中,原告将该项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63990.84元[其中:医疗费41487.88元(不包括被告王**垫付的12000元医疗费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124天×50元/天),营养费3720元(124天×30元/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68824.8元(31284元/年×20年×11%),护理费23100元,误工费21780元(180天×121元/天),残疾器具辅助费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77元(9691元/年×11%×5年÷3人),交通费1240元(124天×10元/天),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王**驾驶云a×××××小型普通客车由x061线方向驶往武冈市马坪乡方...(本文书还有6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