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杨**、谢**、龚*、姚**、郭**、太平财产*************、中国平安***************、中国平安***************、中国人民****************、英大泰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曾**与被告杨**、谢**、龚*、姚**、郭**、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谢**、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明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姚**、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赔偿原告粤l×××××学车辆损失64207元;2、判令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22750元、护理费512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2348.4元、误工费1513...(本文书还有6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