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振、刘*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庆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8月8日上午10点40分许,被告人陈*庆同陈*新、陈**(二人已判处刑罚)驾驶摩托车及自行车,至淮阳县刘*屯乡邮政储蓄所附近,趁人不备之机,将淮阳县刘*屯乡白庄村村民张某买鞋时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上的钱包偷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陈述、同案犯陈*新、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3年8月11日12时35分,被告人陈*庆同陈*新、陈**(二人已判处刑罚)驾驶摩托车及自行车,...(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