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郭**、刘**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刘**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李**、李**不应承担给付责任。案涉救助协议书是华兰生物与上诉人李**签订的,李**并未签字,李**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涉案17万元款项直接汇款给了李**,李**并未收到华兰生物任何款项。再者,从李**补的收到条可以看出原审第三人与李**才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李**与第三人签订协议时,并没有代理被上诉人。因此,一审判决李**、李**给付被上诉人费用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2、涉案的17万元是捐助救助款,并不是赔偿款。从涉案救助协议书及卫计委情况说明清楚显示,涉案的17万元是华兰生物通过捐款形式向郭晓翠家庭提供的一笔救助金,不是赔偿款。原审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该17万元认定为是给付郭晓翠家属的救助款是错误的,且原审还将该17万元表述为华兰生物给付郭晓翠家属17万元赔偿款,相互矛盾。3、本案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的案由是共有财产纠纷,并不是人身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本文书还有4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