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廖**、谢**、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6)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6)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和广东省居住证,足以证明死者廖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故主张廖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有悖相关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是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原告所提交的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的、应用于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东莞市社会保障卡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面向全市参保人员统一发行、加载金融功能的集成电路卡,具有“一卡多用”的特点。社会保障卡功能有以下七个方面:身份认证、信息查...(本文书还有5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