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谭**,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中国航天工业供销东北公司、中国航天工业供销东北公司物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中国航天工业供销东北公司、中国航天工业供销东北公司物业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08年4月1日,原告在中国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一职,月工资为1000元,2009年9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其社会保险由以被告名义交纳,工作地点为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号,该房系中国航天工业供销东北公司作为沈阳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于2013年1月4日决议解散该公司并注销。并且,中国航天工业供销东北公司以被告中国航天工业供销东北公司物业...(本文书还有3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