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计**诉被告杨**、王**及第三人南京汇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杨**、王**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第三人汇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及房屋交付义务;2.被告支付违约金100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被告将其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香溢紫郡花园××栋××室以1005000元出售给原告。2016年3月7日原告支付定金20000元,2016年3月15日支付首付款280000元,被告配合原告...(本文书还有1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