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受理原告博乐市名成远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其居住地为博乐市团结路锦绣花园**号楼**单元**室属第五师行政管理区,且本案中所涉装饰合同履行地亦属于第五师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享有管辖权的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本文书还有36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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