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15时45分,原告驾驶机动车与李*柱驾驶的自行车在米处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柱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事后经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解**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沧州仲裁委员会调解,2016年6月17日原告向死者李*柱的家属李*刚一次性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已履行完毕),且原告负担仲裁费7200元。
另查明,机动车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各一份(商业险均为不计免赔,其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为30万元,车辆损失险限额为10.78万元),保险期间分别为2016年4月30日0时起至2017年4月29日24时止、2015年12月7日0时起至2016年12月6日24时止。
又查明,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确定原告的...(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