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陆**、张**,被告戴**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沈阳美罗*药有限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被告为该协议中的甲方,即出让方。该协议第7.4条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最终未能报批成功磺苄西林钠产品0.5g、2.0g、4.0g规格,2.0g、4.0g两个规格未报批成功一个规格,甲方向**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赔偿,如果三个规格全部未报批成功,则甲方共向**支付人民币200万元赔偿。
截止2011年3月31日,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价款,并履行了相关义务。而目标公司至今未取得磺苄西林钠产品0.5g...(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