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与被告莫**、广西柳************、韦**、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阳光财产***************、李**、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莫**与被告莫**、广西柳*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龙公司)、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鹿寨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柳*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柳*公司)、李**、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被告莫**、韦**、人保财险鹿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关**、被告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龙公司、人保财险柳*公司、阳光财险柳*公司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当庭变更):一、判令八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85322.1元(包括:死亡赔偿金18934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丧葬费274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38元、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1171.8元、交通费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9日6时50分许,被告莫**驾驶桂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中渡往黄腊方向行驶,至鹿寨县中渡至黄腊llkm+600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韦**驾驶的桂b×××××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韦*...(本文书还有5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