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吴**(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76245.5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3588.41元(截至2016年8月21日);3.原告对于雨花区××路××万境××号房屋享有相应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4日,被告为购买位于雨花区××路××万境××号的房屋,与原告签订了(编号:78751316000301)《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贷款期限为2013年3月15日至2033年3月15日,被告以所购房屋抵押作为贷款的担...(本文书还有1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