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被告赵*于2017年3月31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将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反诉原告)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2017年6月23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王**与被告赵*于2004年7月20日签订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地产协议书》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原告现使用的位于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原工商银行家属院家属楼以楼梯过道公共空间为界,东面一至**层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依法确认原告现使用的位于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原工商银行家属院锅炉房20平方米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4、原、被告平均分配位于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原工商银行家属院内的13间平房(面积...(本文书还有3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