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荣志服装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谢**与荣志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荣志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1868元;三、荣志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谢**支付2016年6月工资11000元、2016年7月1日-25日工资8871元;四、荣志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谢**支付2016年6月、7月的外宿补贴700元;五、驳回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5元,由谢**承担,谢**申请免交且经一审法院批准,故一审不收取诉讼费用。
荣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谢**一审全部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荣志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已证明与谢*...(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