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诉被告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之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陆*、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02.4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4,38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8,760元、交通费500元,电瓶车修理费1,7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150,226.4元。其中,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超过部分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部分由被告陆*赔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本文书还有2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