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周*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为事业单位,现刘**、周*主张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支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54898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述争议...(本文书还有4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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