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诉被告古丽娜孜尔.依明尼牙孜、第三人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古力巴哈尔,人民陪审员孙*珠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古力巴哈尔主审本案,由书记员古丽娜孜担任法庭记录,分别于2017年2月7日、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被告古丽娜孜尔.依明尼牙孜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第三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诉称,2016年3月2日,原博乐市金瑞源谷物商贸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董**借款110万元,原告夏**作为担保人提供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其中本案涉及的原告夏**持有的博乐市金瑞源谷物商贸有限公司(现名博乐市玉满堂商贸有限公司)80%的股权就是抵押财产之一。2016年7月12日,应第三人董**的要求,原告夏**与被告古丽娜孜尔.依明尼牙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为40万元。
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本文书还有3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