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1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7日、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如果双方所生之女**2由被告抚养,要求法院一并处理探望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相识、恋爱,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日生育一女**2。婚初,双方关系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生活方式不同而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夫妻之间已无感情,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本院。
被告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被告同意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2应随被告共同生活。根据原告目前的收入情况,原告理应支付...(本文书还有3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