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原告与立遗嘱人李**系兄妹关系,被告李*与李**系夫妻关系,为立遗嘱人儿子及儿媳。立遗嘱人李**2012年在四平市铁东区房身村二队成立了四平市福义清真牛羊屠宰有限公司,一直由李**与原告二人管理。2016年2月份李**因检查出肝癌晚期,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直由原告照顾。在住院期间,李**在2016年10月22日晚10点多,唯恐百年之后因遗产发生纠纷,并感念原告一直以来的支持与照顾,向原告提出立下遗嘱,由原告代书,遗嘱表示其在四平市福义清真牛羊屠宰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或股权)都*原告继承,并有李**的主治大夫纪国义及四平市铁东区动物检疫所工作的刘*见证。2016年10月27日立遗嘱人李**去世,在办理完丧事后,原告依据遗嘱执行期间,被告李*、李**强行抢占四平市福义清真牛羊屠宰有限公司,阻止原告到公司管理经*至今,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原告认为,代书遗嘱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有效。四平市福义清真牛羊屠宰有限公司16.67%股...(本文书还有4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