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与被告李*、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尤**,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5537.75元,误工费3165元,护理费2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12112.7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镇××村村民屈秀丽到×镇×村探望原告屈**时,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镇×村支部书记家门口,出门后发现被告李*意欲盗窃其车辆,因此产生纠纷。被告李*回家叫来其弟李*、母亲胡**等人对原告及其丈夫尤**进行殴打,并将原告及其丈夫尤**殴打致伤。随后原告被送往甘肃省慈善总会天水广济医院,住院治疗15天,被诊断为:1、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胸部、左侧肋区);3、肺部感染。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对被告李*、李*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本文书还有2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