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王*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3、王*4由被告直接抚养,婚生女王*5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原告随身衣物及其私人物品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婚前缺少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于1999年11月**日生育长子,取名王*3。2003年3月**日生育次子,取名王*4。2009年10月**日生育长女,取名王*5。原、被告性格各异,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因为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两人关系恶化,原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回。现两人分居已经五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
被告王*2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孩子还小...(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