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5964.85元,误工费3165元,护理费2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0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12739.8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镇××村村民屈秀丽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镇×村支部书记家门口,出门后发现被告李*意欲盗窃其车辆,因此产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三被告又与路过的原告李**发生争执,并将原告殴打致伤。随后原告被送往甘肃省慈善总会天水广济医院,住院治疗15天,被诊断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2、额部软组织伤;3、多处皮肤挫伤(面部、胸部)。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天公麦公(甘*)行罚决字(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李*、李*处以行政拘留5日。
原...(本文书还有2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