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桂**因与被申请人谢*、王**及一审第三人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万福食品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桂**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法院认定《购房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孙*、桂**与谢*签订的《购房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抵押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恒源万福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因资金周*向孙*、桂**借款400万元,孙*、桂**要求其提供担保,因孙*承建李**的在建工程,李**要求孙*用14套房...(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