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大慈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慈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终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梁丽在本案中构成表见代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的起因是因梁丽在村中他人的承包地中私自取土,大慈邑村委会对梁丽进行了处罚,但是处罚时却直接处分了不属于梁丽而是属于梁**的承包地。梁丽拉土的行为并不是梁**指示,也不涉及梁**。在处理梁丽拉土之事时,大慈邑村委会自始至终...(本文书还有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