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xxx、韩**因与被申请人中卫市玉龙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xxx、韩**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法院认为周**、xxx、韩**分别于1990年及2006年到玉龙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08年2月1日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为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周**、xxx、韩**可以主张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一年仲裁时效内的双倍工资,周**、xxx、韩**的请求超出了仲裁时效系认定事实错误;2.从具体的工作时间看,周**、xxx、...(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