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宁林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林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杨**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林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关于宁林苑公司与杨**之间成立雇佣关系的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宁林苑公司与高**之间系劳务承包关系,高**与李**之间系雇佣关系,杨**系高**丈夫,宁林苑公司与李**、杨**之间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二审判决滥用杨**与高**的夫妻关系,并置宁林苑公司与高**的劳务关系于不顾,凭空认定宁林苑公司与杨**之间系雇佣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基于李**与高**存在雇佣关系,本案应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