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达公司)、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邦达宁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天河公司承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山青年城12至**号楼后,又将15至**号楼以包工包料,全过程承包的形式转包给天邦达宁夏分公司建设,尽管天邦达宁夏分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公司的转包行为应属违法行为。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