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方**向晟沃公司支付的租金是否应当视为向三井公司支付的租金。依据原审查明事实,晟沃公司系三井公司指定的融资租赁业务代理公司,也是涉案租赁物的出卖人。三井公司在晟沃公司所在地与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晟沃公司代三井公司向方**收取涉案租赁物的首付款、保险及运费后,将涉案租赁物直...(本文书还有31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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