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曹**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系《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宁夏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证明本案二审法院认定曹**承担自2011年8月26日-2011年9月10日期间的货款支付责任的主要证据即宁夏第一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材料/购备件/设备报审表》中曹**的签名并非曹**本人所签。(...(本文书还有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