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委托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11日,被告申请对被告的殴打行为与原告所治疗的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住院治疗和用药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5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将原告打伤,导致原告当天到莫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天,未治愈出院,经派出所调解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206.54元、误工费5200.00元、伙食补助费5000.00元、护理费6750.00元、交通费200.00元,计36356.5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本文书还有1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