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张**与被告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财保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寮城中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保公司东莞分公司对林**的伤残程度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同意后,对新的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林**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47956.4元,同时赔偿原告张**医疗费、误工费、车辆修理费共计1258.1元,共计49514.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4日,张**驾驶自己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搭乘林**,行驶...(本文书还有3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