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国银行旭日支行)与被告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旭日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张*,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旭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1,306.8元及截止2017年3月13日的利息16,026.64元及滞纳金、罚息19,200.3元,合计人民币166,533.74元;2、判令被告吴**承担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吴**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吴**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告申请额度为20万元的“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原告经审核通过...(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