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国银行旭日支行)与被告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张*,被告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旭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7,249.08元及截止2017年3月13日的利息16,872.95元及滞纳金、罚息18,612.39元,合计人民币132,734.42元;2、判令被告余**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余**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余**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申请额度为5万元的“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原告经审核通过后向被告发放了该卡并向该卡发放了5万元的信用额度。被告前期能够正常还款,并利用信用卡进行普通消费...(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