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与被告吕*、迟某1、迟某2、付*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委托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迟某1、迟某2、付*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诉称,被告吕*系迟德申妻子,被告迟某2、迟某1系迟德申婚生子女,被告付*系迟德申母亲,原告系迟德申与冯*非婚生女儿,迟德申于2011年7月25日在与尚志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死亡,其生前遗产有坐落于查哈阳乡乡直房屋**栋,经鉴定价值为148466.00元,属于迟德申的遗产价值为74233.00元,原告作为迟德申抚养的未成年人**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分割遗产是应适当照顾,要求分得遗产中的20000.00元。
被告吕*、迟某1、迟某2、付*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