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兴华建设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建设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兴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王**于十几年前基于买卖关系占有使用涉案房产,不构成侵权。王**与兴华建筑公司的租赁关系终止后,因兴华建筑公司拖欠王**材料款,时任安徽泗县怀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克承诺租赁期满后将承租的房产及设备抵押给王**,并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王**,因此王**占有涉案房产合法。兴华建设公司称其多次要求王**返还房产及设备没有事实依据。王**实际因抵付而取得了涉案财产,且将部分房产拆除重建,兴华建设公司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双方是自愿折抵的买卖关系;2、兴华建设公司请求返还设备及赔偿损失不应支持。2003年,涉...(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