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振兴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振兴公司)、泗县水利局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撤****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泗县逍遥港口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在陈**承包林地的北段缺乏证据证明;泗县水利局是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单位,一审认可泗县逍遥港口有限公司的8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完全覆盖陈**的林地使用权,泗县蔡圩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曾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过争议土地现场并实地勘察,从现场勘察看,涉案土地是完全重叠的,但一审并未出具现场勘察结论。
安徽振兴公司辩称,陈**认为安徽振兴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覆盖其承包的林地,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土地使用权与陈**承包的林地没有任何重叠之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本文书还有2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