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曾**、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5000元及借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50000元(实际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曾**、苏**立即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000元(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算,按月利率0.5%计付实际还款之日止;3、判令曾**、苏**立即支付陈**因主张本案权利产生的律师费用4000元。事实与理由:陈**与曾**长期存在借贷关系,2015年1月1日经陈**与...(本文书还有1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