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委托代理人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赔付保险理赔款17403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被保险人为原告。2016年12月11日13时30分许,司机杨*川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曹*甸区国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装备道口时,与沿装备道自西向东行驶的李*驾驶的冀r×××××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李*受伤、两车受损、路*、围栏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15日唐山市曹*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