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诉被告宋**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秀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的委托代理人康**、刘**,被告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诉称,2014年9月,被告为博乐市鸿基大厦工程承包部分劳务工程,2014年9月21日中午,原告在被告装卸建筑设备时支架倒塌砸伤右脚,导致原告右跟骨骨折,经新疆众力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049.57元、误工费20014.24元、护理费13442.4元、残疾赔偿金46428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95434.2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宋**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1、原、被告之间无必然的隶属关系,原告系陕西来博务工人员,与被告既无老乡关系,也无任何其他来往,原告由其亲弟弟聂**从内地叫来博乐的;2、原告来博后由弟弟聂**安*其工地从事劳务工作,且工程系聂**承包;3、博乐市鸿基...(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