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德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德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关于承包费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确认了2013年1月17日会议纪要(第2号)的真实性,又以2016年10月12日会议纪要(第20号)否定会议纪要(第2号)显然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以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做出了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应以后一种意思表示为准的意见不妥。会议纪要(第2号)作出免去售后服务相关承包费用的决定,即20...(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