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诉被告王**身体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1年12月18日,被告家的墙头倒在原告家的后墙,砸裂了原告家的后墙。为此原告多次请求村委会调解,但被告拒不给原告修墙和赔礼道歉,并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原告的伤情经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轻微伤。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或者承担维修责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本文书还有1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