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及赔偿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老河口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郭**、张**,被上诉人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王*贵为其子王**建房(两间)占用了王**的部分自留地,具体占用面积多少,因土地荒芜无法确定,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当时在杜王*村支部书记杜石印、一组组长王*成及杜永保等人的先后调解下,王**的父亲王*贵于2003年3月25日给王**补偿400元建房用地费,王**的朋友李*明代表王**给王*贵出具手续,并作为证人签了名。村支部书记杜石印作为证人也签了名,并代替原参与协调人员杜永保、王*成签了名。纠纷化解后,王**伐走了种植的部分树木。2009年12月10日,王**向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具体内容:建房两间,占用空闲地200平方米,东邻王*政、南空场、西堰塘、北农路。2010年8月25日,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勘查、绘制宗地图并确定四至距离,东、西边长各18.80米,南、北边长各7.44米。东抵王*政、南抵空场、西抵堰塘、北抵农路,总占地面积140平方米,位于老河口市××村××组,杜王*村委会对王**...(本文书还有5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