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方祖梁驾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博白县锦绣东路延长线富石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覃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桂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覃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方祖梁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覃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方祖梁到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方祖梁赔偿了被害人覃某家属丧葬费用27492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方祖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梁某1、沈*、梁某2、李*1、李*2证言,被告人方祖梁供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