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龙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龙虎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恰县人民法院(2016)新3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虎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李*,被上诉人洪*的委托代理人蒋**以及证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虎鑫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1.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砂石料内部生产责任承包协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报警回执和接处警登记表、照片、光盘中所涉及的撬石料厂的门、撬工程机械的人员并非上诉人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时,上诉人公司亦从未违反合同自行进行生产,而是被上诉在上诉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其发出用料通知后,被上诉人置之不理。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对砂石料场进行自主管理,上诉人不得干涉。被上诉人报警后上诉人也向相关部门报案,积极协助被上诉人处理解决,上诉人并不存在违法及违约行为,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既不符合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砂石料款4410286元,与双方约定不符,且与法律相悖。2016年4月2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库存砂石料结算方案》中的砂石料方数并非全部由被上诉人生产,库存量中含有2015年3月19日(根据2014年4月3日双方签署移交方量确认认可的移交量)上诉人交给被上诉人的32000...(本文书还有5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