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辰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兴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541904.6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541904.6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赔偿款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7日,原告与案外人天津中恒润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润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中午12时至2013年6月28日中午12时,保险项目为存货,保险地址为被告华辰兴业公司大院51号、59号、60号、64号。2012年7月21日至26日,天津市普降大雨,中恒润公司位于华辰兴业公司大院51号、59号、60号、64号仓库内货物因雨湿受损。中恒润公司向原告报案索赔,且双方共同委托中国检验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评估,原告支付鉴定费59740元。原告与中恒润公司就理赔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呈诉。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本文书还有5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