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宏大特种纺纱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市昊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吴*商初字第0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吴*市昊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淮北市宏大特种纺纱有限公司货款229000元、并偿付利息(50000元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179000元自2011年1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后,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8元,由被告吴*市昊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吴*市昊杰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淮北市宏大特种纺纱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